世界佛教僧伽會

本會章程

世界佛教僧伽會章程

 

•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於斯里蘭卡可倫坡第一屆大會通過。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於中華民國台北市第三屆大會修正通過。
•一九八六年元月十日於泰國曼谷佛光學苑第四屆大會二度修正通過。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於中華民國台北市第五屆大會第三度修正通過。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新加坡臨時大會第四度修正通過。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於印尼棉蘭第九屆大會第五度修正通過。

 

 

第一章 名稱與會址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世界佛教僧伽會」(簡稱為「世僧會」)。

第二條  本會總會秘書處設於經大會通過之任何地區;各地區若有需要,得設「分會」。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為下列各項:

一、發展世界佛教僧伽之組織與交流。

二、協助各地僧伽推動弘法利生之工作。

三、促進各派傳承之僧伽融合與關係。

四、宗本佛陀慈悲教義謀求世界和平。

 

第三章 會旗與徽章

第四條  本會採用世界佛教通用之六色教旗為會旗。

第五條  本會會徽以地球為圖案設計之教旗與具有八個輪柄之法輪。

 

 

第四章 會員

第六條  

一、凡接受本章程之規定,各地僧伽所領導之佛教團體與寺院道場,均得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

二、凡接受本章程之規定,各地受具足戒之比丘與比丘尼,均得申請加入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一、團體會員會費:入會費美金二○○元(含當年會費)常年會費一年美金一○○元

二、個人會員會費:入會費美金一○○元(含當年會費)常年會費一年美金三十元

三、凡十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即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會員證由總會秘書處印製與寄發。

 

第五章 組織

第九條  

一、本會置會長一人,由每屆大會時推選產生,對外代表本會。

二、副會長若干名,由會長提名,大會通過,負責聯絡各地區之會員。

三、中文、英文秘書長各一名,由會長提名,大會通過,負責執行總會秘書處業務。

四、中文、英文副秘書長各一名至二名,由秘書長提請會長聘任,協助秘書長處理總會秘書處工作。

五、總財務長一人,由會長提名,大會通過,負責處理總會財務之運作。

第十條  一、本會設十三個執行委員會,分別推行各種專業工作:

(一) 弘法
(二) 教育
(三) 福利
(四) 青年
(五) 文化
(六) 教制
(七) 聯絡
(八) 財務
(九) 研發
(十) 尼眾

(十一) 編譯

(十二) 諮議

(十三) 淨化

二、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會長提名,負責召集會議及推動工作。

三、各委員會委員若干名,由會長與主任委員協調產生。

第十一條 

一、本會得敦聘曾任本會會長或領導一方之僧伽尊宿為榮譽會長。

二、本會得敦聘曾任本會副會長或德學兼備之僧伽為榮譽副會長。

第十二條 本會設長老會,敦請世界各地年高戒長,德隆耆宿之高僧為長老,以為指導。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三條 

一、本會每四至五年召開大會一次,但如遇緊急需要,得召開臨時大會。臨時大會之召開,需經執行委員會議之決議。

二、出席大會之代表為每一團體會員產生代表二人,個人會員均為大會代表。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議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出席會議者為各地之副會長,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

第十五條 召開大會及執行委員會議,均得邀請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及長老出席會議,以為指導。

 

第七章 經費來源

第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由下列來源獲得之:

一、會費收入。

二、各佛教團體與社會人士之捐助。

三、大會及執行委員會議時募得之捐款。

 

第八章 執行與修訂

第十七條 本會會務應執行本章程之規定,以達成本會之宗旨與目標。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大會出席人數半數以上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